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預售屋交屋 不再收外水外電費

【聯合報╱記者陳秋雲/台中報導】
購買預售屋時,有的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消費者交屋須另繳交外水外電費用;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內政部5月2日解釋,除不動產價款外,業者不能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已收的,消費者可要求退還。
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有消費者表示,預售屋的廣告上只刊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簽約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且收費金額與預估不同,有的郊區每戶接管費高達數十萬元。
幾名消費者買預售屋要交屋了,才發現建商因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異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
業者委任律師認為,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是業者接受消費者委託代辦的服務。
康馨壬也表示,預售屋達到交屋程度,應以房屋具備供「現代人」居住使用的功能,認定業者應負擔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
內政部解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在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市府認為,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得要求業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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