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學南韓:成立公法人 政府當建商

【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政府採合建分屋、BOT等方式,與建商合作興建社會住宅,易引發成效不彰的質疑;都市改革組織(OURs)秘書長彭揚凱建議,政府可借鏡韓國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的成功經驗,出資成立公法人、政府自己來當建商。
彭揚凱指出,社會住宅是社福性質的公共建設,若只能依靠民間的營利事業來推動,在利潤至上的商業邏輯下,一定會出現矛盾。
韓國近年來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預計二○一八年,要將社會住宅的占比,從現在的百分之六提高到百分之十八;彭揚凱說,政府可借鏡韓國,由政府出資成立公法人,也就是成立公營的建設公司,聘請專業人才,專門開發國有地及都更,以自辦或委外的方式興建及管理社會住宅。
彭揚凱說,一般建商追求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最大的利益,不會想長期當包租公,對賺不了大錢又有長期管理成本的社會住宅沒興趣。近期金管會放寬保險業可投入社會住宅和老人住宅等公共建設,有助追求長期穩定獲利的保險業投資社會住宅。彭揚凱說,公營建設公司可與保險業合作,一起當包租公,創造新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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