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房屋有白蟻蛀蝕,屬交易上之重大瑕疵


住展房屋網 (2010-09-08)

住展房屋網提供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購買中古房屋,在重新裝潢時才發現屋內地板竟然有白蟻,如果雙方當初約定「現況交屋」,那麼交屋後,買方能否向售屋者求償呢?

陳姓女子就碰上這種情形,她在三年前以一千六百○八萬元購買黃姓屋主的中和市房子,因房地登記為工業用途,買賣價格低於一般住宅之價格,陳女以為買到便宜的房子,但在交屋後進行隔間拆改時,發現室內木作裝潢遭白蟻蛀蝕嚴重,並有甚多成蟻蟲卵潛藏其中,立即通知黃姓原屋主到場會勘,黃卻置之不理。

交屋後發現室內有白蟻

交屋後發現房屋原本之木作裝潢遭白蟻蛀蝕嚴重。
陳女認為,白蟻起因於黃姓原屋主當年裝潢時未能使用防腐基材、施工時又有偷工減料、建物又有漏水情形等所致,她只好自行僱工除蟲,另就蟲蛀較為嚴重部分再行雇工拆除,並以簡易木作回復至堪用狀態,共花了一百八十六萬多元,這些錢應該由黃負擔,於是告上法院。

黃則反駁,房屋舊有木作均已遭陳女僱工重新裝潢而拆除,無從鑑定白蟻發生之原因,也不能証明白蟻蛀蝕於房屋移轉時就存在,陳女的請求不合法,而且,雙方約定「現況交屋」,交屋之後即使發現房子有瑕疵,買方也不能再向賣方求償。

但黃姓原屋主被判敗訴,法院的理由是,房屋係於九十六年十月交屋,於交屋後一個月內就發現房屋原本之木作裝潢遭白蟻蛀蝕嚴重;可知房屋內有白蟻蛀蝕,確實係因黃姓原屋主早年的裝潢本身問題所致,且係於交屋前即已存在白蟻蛀蝕之情形。

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板橋地院指出,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且出賣人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無過失責任」,無論出賣人是否有過失,均應對買受人負責。

黃姓男子出售的房屋有白蟻蛀蝕,屬交易上之重大瑕疵,黃要對買方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經法院囑託某一家地政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本件裝潢遭白蟻蛀蝕之不動產價格減損比為百分之六‧五,陳女得請求減少之價金為一百○四萬五千多元 (即陳女買受房屋之價格一千六百○八萬元×百分之六‧五=一百○四萬五千二百元),判決黃應給付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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