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

優惠地稅夫妻限1戶 財長:防囤房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財政部近日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夫妻名下房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標準,從「以夫戶籍為準」改由「夫妻協議」;但學者仍質疑財政部「為德不卒、懲罰婚姻」,夫妻只准一戶享有自用住宅稅率的規定,恐有違憲。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表示,夫妻若擴大到可有兩戶自用住宅享受地價稅優惠稅率,恐怕會間接鼓勵囤房。
政大學者徐麗振、陳國樑質疑,稅法「懲罰婚姻」,原本每人可享一戶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租金、利息等優惠,婚後卻變夫妻只能有一戶;免徵奢侈稅也僅以一戶為限,形同婚後減半,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舉例來說:小寶和阿美婚前各有一棟房子,分別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兩人結婚後,夫妻只能共同協議一處適用優惠稅率,另一處必須用較高稅率。另外,兩人婚前共有五十四萬利息所得免稅額(一人廿七萬元),婚後因合併申報所得稅,利息所得免稅額也較婚前減半為廿七萬元。
對此,張盛和說,全國約八成五民眾僅一戶自用住宅,且夫妻有同居一戶的義務,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是優惠性質,不是懲罰婚姻;目前全國六十六萬人擁屋超過三戶,如果夫妻享有兩戶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將是擴大租稅優惠,間接鼓勵囤房,財政部不宜做此考慮。
他也指出,近來出現「夫妻綜合所得稅」改成「個人所得稅」的主張,但綜所稅仍是以家庭共同生活為原則,台灣不必學習歐美稅制,課稅制度不會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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