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搞懂契約上的「現況交屋」

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許多人賣房子簽訂買賣契約時,會在特約條款加上一條「現況交屋」,什麼是現況交屋?契約寫上「現況交屋」,房子如有問題,交屋以後賣方就可以不負責了嗎?
住商總部法務陳威宇表示,所謂現況交屋,指的是在賣方誠實告知房屋瑕疵,買方以通常方式檢查房屋,雙方都沒有意見下交屋之後,日後買方確實無法向賣方要求負責。
不過如同前述,賣方想沒有責任,第一個重點在於是否有誠實把屋子所有問題告知買方,如果賣方刻意隱瞞,明知房子有些問題卻不告訴買方,日後就無法以現況交屋卸責。
第二個重點則在於買方能否以通常方式察覺房子問題,所謂通常方式,就是用一般方式,如目視或直接接觸就可查覺的問題,譬如天花板上方漏水,必須打開才看得到,或是難以移動的大型家具後的壁癌,就不是通常方式,只要是買方交屋時無法察覺問題,事後發現,屋主仍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當然,如果買方都已檢查後並認可交屋時房屋現況,事後再對屋況有意見,除非是難以察覺或賣方刻意隱瞞,要想賣方負責就相當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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