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 星期六

防陸資炒作 陸人買房 不自住就得賣

聯合報 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大陸人士來台取得不動產,將有嚴格的事後控管機制。內政部昨通過修正草案,加強陸資在台購買不動產的審核和管理,未來可強制要求違反「住宅用」規定的陸資不動產要限期轉手賣掉,或由地方政府代為標售,最慢年底前上路。
本次修正也限定,陸資來台買房「僅限一戶」。地政司解釋,過去雖然辦法沒有限定一戶,但內政部在審核時通常不會核准同一自然人購買第二戶。
過去「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陸資來台買房只能「住宅用」。根據各縣市地政機關的明查暗訪,發現其中有百分之十案件是拿來出租或開店使用,明顯違法,但只能道德勸說。
內政部本次修正辦法,未來陸資買房沒有作住宅使用,稽查發現將撤銷或廢止購買許可,並要求限期轉手賣掉;屆期仍未賣掉,地方政府直接標售處理。
為避免敏感身分大陸人士來台置產,過去陸資申請購屋僅要求檢附身分證明,新辦法中則要求必須檢附可看出身分、工作的「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了解是否為中共黨政軍人士。
另外,大陸銀行在台因辦理授信業務申請設定抵押權,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賣陸資已許可取得的不動產,經拍賣程序由台灣人拍定買走時,台灣人來申請移轉不動產物權,未來也可免報請內政部許可,省下一道手續。
我國開放陸資來台購置不動產十三年來,經內政部許可的陸資買房總共兩百零七件,總金額約廿九億五千萬元。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本次修正辦法可健全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審核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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