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房東注意!高市首創要求出租前裝住警器 最高罰3萬

聯合報 記者劉星君╱即時報導
去年5月高市鼓山區發生出租雅房火警造成3死,高市府消防局有鑒於國內發生多起住宅火災造成重大傷亡情況,今年1月24日公告修正「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首創全國強制要求房東(即管理權人)應於住宅場所出租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強化此類型場所火災初期預警能力,保障租屋族居住安全,若出租前未安裝住警器,最高可開罰3萬元罰鍰。
高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統計,近年來火災資料,建築物火災以一般住宅火災為主,肇因於民眾不當用火、用電習慣,居家堆置過多雜物及使用易燃材料裝修進而擴大火勢等複合因素造成,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火災預防科指出,夜晚睡覺時,民眾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往往較晚發現火災,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火災預防科說,美國從1970年推動設置住警器的經驗顯示,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有效降低50%火災死亡率,保護人命安全有重大功效。
高市消防局此次修正「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強制要求房東應在出租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在租賃期間維護。若沒有設置,根據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11條,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期限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高雄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表示,依法要求強化租賃住宅場所的火災預警能力;同時呼籲高雄市租屋族群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或撥打119向消防局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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