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房屋稅實施差別稅率 變更使用30日內申請

作者: 段楚禎 | 卡優新聞網

        台北市房屋稅正式實施差別稅率,納稅人最多有3戶自住房屋以1.2%稅率課徵房屋稅,其餘非自住房屋稅率最低2.4%、最高3.6%。稅捐處提醒,如有房屋改為自住使用,變更30日內須向屋所在地稅捐分處提出申請,才能減輕稅賦負擔。
  為了抑制投資客囤屋炒房,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範,全國最多3戶住家用房屋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後,其餘房屋即屬非自住房屋。今(10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納稅人在台北市持有2戶以下,每戶按2.4%稅率課徵房屋稅,持有3戶以上每戶房屋稅率3.6%。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已於去(103)年8月8日,針對持有多戶住家用房屋的納稅人,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多數納稅人均已如期勾選回覆,未回覆或未勾選者,已於12月26日發函通知其房屋將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以王先生持有台北市A、B、C共3戶住家用房屋為例,A、B兩戶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且申請核准後,房屋稅率為1.2%,另C屋1戶屬非自住房屋,則適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王先生如果在今年3月1日新購D、E兩屋,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因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所以自3月起王先生因持有非自住房屋戶數合計增加至3戶,則C、D、E均適用稅率3.6%課徵房屋稅。若王先生於5月1日將C屋賣出,則因持有非自住房屋戶數減為2戶,則D、E兩房屋自5月起均適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提醒,非自住房屋稅額較自住房屋增加1倍至2倍,房屋如改供自住使用,須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減少房屋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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