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發展觀光條例3讀 日租套房納管

立法院昨(二十二)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非法營業的日租套房納入規範,並導入「觀光環境承載力」概念,將風景區維護品質得視需求導入管理機制,規範適當的遊客量與開發強度,對於破壞環境罰則,從現在的一萬五千元罰鍰大幅提高到一百萬元。
提案委員之一的立委葉宜津在條文完成三讀之後登記發言。她除呼籲國人共同維護觀光環境,大家一起來重視、愛惜、珍惜國內的觀光資源之外,同時也強調行政力的介入,才能讓整個整個環境的承載不至於有過多的負荷。
現行旅館業是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不過,提出修正案委員葉宜津認為,現行許多未領有旅館業登記之業者,以日租、會館、招待所等其他名義提供旅客住宿、休息之營業行為,也應受旅館業之限制規範,以保障旅客權益,因此將現行條文第二條第八項修正為,「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周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依三讀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政策之參考;第二項則修正為:「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至於罰則部分,考量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汙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現行條文僅處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罰則過輕遏止效果不大,將現行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改列增訂第二項,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汙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增訂七十條之二,明定「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使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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